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现面向社会选聘1名特邀调解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岗位职能
特邀调解员接受冀州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委托,依法进行案件调解工作。
二、选聘条件
(一)担任特邀调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失信记录;
2、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良好品行,公道正派,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热心调解工作;
4、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熟悉社情民意,善于做群众工作;
5、有充足的时间保障参加调解活动,需驻院工作。
(二)符合上述条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选任:
1、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退休法官、退休检察官、退休警官、律师等有法律工作经验者;
3、党政机关、村(居)委会、学校、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调解组织等推荐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任:
1.曾受过刑事处罚、治安处罚,或受纪律处分仍在影响期内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得出结论的;
3、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参加非法组织活动的;
5、其他不适宜从事调解工作的。
三、聘任程序
(一)报名
1、报名方式:推选报名和自主报名。推选报名由各机关或组织统一递交材料。自主报名为现场报名。推选报名的在征得本人同意后填写《特邀调解员推荐表》并加盖公章,自主报名的填写《特邀调解员报名表》。
2、报名时间:自2024年12月27日至2025年1月7日期间的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
3、报名地点:冀州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318-8627125。
4、报名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①《冀州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报名表》,表格可到诉讼服务中心领取;
②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两张;
③身份证或户口本等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④可以证明调解能力和法律知识的文件资料。
(二)资格审查、考察
由冀州区人民法院进行资格审查、考察,确定入选人员。
(三) 任命与培训
经审查、考察通过,由冀州区人民法院颁发聘书,进行培训。冀州区人民法院与特邀调解员之间建立的是委托关系,不建立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
四、任期
特邀调解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任职期间,特邀调解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冀州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
特邀调解员严重违反冀州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相关管理制度,或者发生不能履行职责情况时,冀州区人民法院有权解除聘任。
五、报酬待遇
冀州区人民法院根据工作成果给予特邀调解员一定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