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9日尚某到我院起诉其丈夫张某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尚某与张某2000年9月份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也没有共同生育子女。2021年9月份尚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张某在住院前期支付了一万元医疗费,后期五千元治疗费便不再承担,张某认为自己也有病且没有收入,已经无力在承担尚某的医疗费用。尚某的女儿主张,尚某与张某结婚后一直耕种了三十亩左右的土地,两个人有收入,要求张某抚养尚某。
本院干警在审理调查后,查明尚某有三个子女,张某有五个子女,张某自身患有后循环缺血等疾病,也经常住院治疗,且被告张某已经近耄耋之年,根本没有劳动能力,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另一方有要其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夫妻之间的扶养,不仅仅限于提供物质上的帮助,也应当体现在精神的支持和生活的照料上,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尚某此时应当向其三个子女主张赡养义务,我们对尚某的子女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判决驳回了尚某的诉讼请求。
正确认识情、理、法,在司法裁判中的不同功能和地位,也是我们一线法官们面临的问题,情不是指私人感情,而是人之常情,融合了文化、道德的高级情感,司法机关也不能僵化的运用法律,应当将案件融入到情、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