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多次调解未果,审判团队通过判后释法、以判促调的方式,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主动履行了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事了人和。
本案原告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底为冀州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均为回迁安置房,被告为该小区业主,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公摊电费及违约金。被告答辩意见为原告未尽到管理服务义务,小区账目不予公开,同时因原告管理不善造成被告的损失要求原告赔偿。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审判团队多次组织调解,均未能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综合双方陈述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于2023年10月17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公摊电费共计2545元,违约金不予支持。
被告收到本案判决书后提出上诉,上诉理由除答辩内容外补充:2013年10月20日冀州市东部新区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第1号已确定本小区免收物业管理费、水电限量补贴,故应撤销原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审判团队认为,双方争议金额不大,上诉给当事人造成更大的诉讼成本,本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工作原则,通过电话与被告沟通了解其真实想法并进一步释法调解。首先,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非常不满,审判团队向其解释因案涉小区许多业主反映原告物业管理工作存在不到位的情况,但均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故审理过程中未支持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求,同时因原告现已不再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已无整改、补救的现实基础,故审判团队与原告沟通后其同意物业费数额可以作出一定的让步;其次,被告主张因原告管理不善导致其至今未能找到其所有的车位,同时因小区业主不规范停车导致其母亲摔倒,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对此审判团队向其释明,因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提起反诉,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证实可另行起诉,但本案不能一并处理,可在调解过程中协商。再次,被告提出2013年10月20日冀州市东部新区指挥部专题会议纪要第1号已确定本小区免收物业管理费、水电限量补贴,审判团队向其释明,根据原告提交的2018年10月28日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22号,已确定案涉小区自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免收两年物业费,原告于2020年11月入驻案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现大部分业主已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可以推定对于第22号会议纪要确定的免收两年物业费,广大业主是知情并且认可的,故不能再以2013年会议纪要为准,裁判文书中亦有相关表述,被告对此不再持异议。最后,被告提到其2020年至今一直未在案涉小区居住,物业费是否可以减免,因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但未提及这一情况,审判团队随即与原告沟通核实,被告所述属实,后多次与原告就以上情况进行电话沟通,在审判团队的坚持调解下,原告深受感动并同意退让一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向原告交纳了物业费、公摊电费共计1689元,双方再无其他争议,随后被告向我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冀州区人民法院将持续以案结事了作为为人民服务的最终目标,案结事不结,判后继续对案件进行跟踪处理,直至矛盾纠纷完全化解,以诉后多一步,助推群众满意多一点的心态,强化裁判文书说理和判后答疑工作,持续提升服判息诉率,降低案件比,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