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庭扎根基层、面向农村、贴近群众,是人民法院传递司法温度、维护公平正义的“窗口”。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城关人民法庭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审判职能,坚持人民至上,强化责任担当,用实际行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一、释法明理分对错 诉前调解暖民心
侯某有一儿一女,老伴去世自己独居,女儿经常来给年老体弱的侯某洗衣服做饭。近两年侯某多次住院,疫情期间儿子一人在医院照顾,时间长了埋怨姐姐不尽孝。后因为一些家务事姐弟矛盾升级,弟弟把姐姐撵出家门。侯某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庭。
法庭诉前调解干警与侯某女儿取得联系,侯某女儿倾诉满肚子的委屈:弟弟自幼被父母娇惯,自己为家操碎了心,在赡养父母方面,弟弟能躲就躲能拖就拖,姐姐不愿让年迈的父母生气,一直忍让。姐姐告诉法庭,自己愿意赡养老父亲,弟弟不让进门,没办法。法庭干警主动找到侯某家,侯某的儿子说了许多坚持诉讼的理由,侯某不吭声,干警以了解案情为由将他们父子分开,通过详谈得知侯某本人不愿起诉,是儿子不依不饶。法庭干警对侯某的儿子从法律角度释解,又从亲情角度分析,举案例,摆事实,讲道理,在干警的不懈努力下,侯某的儿子最终接受了法庭的建议,与姐姐商定好一起赡养父亲,侯某撤回起诉,一家人又恢复了往日的欢笑。
二、明察秋毫辨是非 耐心调解解民忧
原、被告在同一单元居住,因储藏间门前停放电动车双方发生争吵,邻居们来劝架,七十多岁的原告着急说了不文明话语,混乱过程中被告推了原告肩膀一下,原告心脏不适住进医院。经派出所出警处理,对被告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拿着住院单据来法庭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经调解原、被告情绪激动、各执一词,法庭给他们送达了开庭传票。开庭当天主办法官在庭前与被告沟通,被告改变态度接受调解,主办法官又与原告方沟通,原告的女儿拿出一张清单,声称被告必须按照清单上的数额赔偿。主办法官让原告方对照清单一项一项提供证据并说明理由,原告方只有医院票据。主办法官出示派出所调查材料,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明确显示是原告出口伤人在先,主办法官告知原告其自身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哪一项有证据能支持,哪一项无证据不能支持,总损失再按照责任比例计算最终能得到多少赔偿,主办法官给原告计算核实的明明白白。俗语“远亲不如近邻”,主办法官又从邻里和睦入手耐心地做原告的思想工作。最后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在开庭前达成一致意见,并当面交接赔偿款,案结事了。
三、全面审查定责任 有理有据维民权
郭某因下肢活动受限到医院治疗,后经医治无效去世。郭某的家属认为医院有过错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在诉讼期间,原告方申请对医院有无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医方过错与郭某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轻微。为此失去亲人的原告方自始至终不同意调解。案件开庭审理,双方在法庭上均据理力争,对于“原因力大小为轻微”的赔偿比例也是意见各一。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庭针对鉴定意见书内容与鉴定机构交流,到医院咨询科室医生,并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全面审查整体分析。因被告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损害后果的轻微因素,结合鉴定意见书中指出医院存在欠缺的事项和诊疗过错行为的介入时间点,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百分之十五的赔偿责任,损失自诊疗过错行为的介入时间点开始计算。收到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服判,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交接钱款自动履行完毕。判决书的论述详尽清晰,对于被告担责说理透彻,原告方的悲痛得以抚慰,真正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冀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秉承公正司法理念,坚持“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用实际行动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使命,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