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回被拖欠的工钱很无奈怎么办?在正常社会生活中,单位或者个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保护。但对于农民工、残疾人、未成年人、困难老人等弱势群体来说,因文化水平限制或诉讼能力欠缺,虽然法律提供了诉讼武器但独立完成诉讼维权并不容易。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1年3月18日下午,冀州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理了该院第一例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起诉的民事案件。冀州区人民检察院为帮助本案二十余名原告追索劳务工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向冀州法院递交了《支持起诉书》并派员参加了案件的审理。
庭审前,主审法官与检察院工作人员就庭审的程序性事项进行了详细的沟通,依据沟通内容书记员制作了“支持起诉机关”桌牌,提前调整并完善了庭审笔录的内容、核实了二十余名原告的身份,引导原告推选出代表人进行诉讼,大大提高了庭审的效率和质量。
庭审中,为避免原、被告诉讼力量的不均衡,在当事人因为诉讼能力的欠缺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时,主审法官充分恰当地行使了释明权,细致全面地引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辩和举证质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案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释明的重点内容为:一是举证指导的释明,为了避免当事人举证认识上偏离法律评价的主题,法官对当事人举证质证进行指导,包括对举证质证内容和举证不能法律后果的说明;二是明确不清楚声明的释明,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及表达能力参差不齐,在将诉讼外实体权利转化为诉讼上的法律所认可的权利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表述模糊不清的情况,法官在庭审中抽丝剥茧,辨明当事人本意。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提醒、启发,让当事人讲明案情、明确诉讼思路、正确举证质证,促进当事人与法官意思的沟通与联络,切实保障了本案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从而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结合。
庭审后,主审法官与检察院工作人员就进一步加强民事支持起诉案件的协作与配合以及案件受理程序、审查环节、民事诉求等问题进行沟通,就探索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方式方法的多元化进行了交流。
劳务报酬关系到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更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基层法、检两院联手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是司法机关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更是关系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重要民生工作。今后工作中,冀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为落实支持起诉制度、切实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将重点抓好以下四项工作:第一、明确审判机关在民事支持起诉案件审判的中立地位,重视法官释明权的行使,切实保障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实质平等;第二、强化与法律援助中心、律所等单位的联络沟通,拓展当事人的申请途径;第三、规范并细化案件具体办理流程,使困难弱势群体得到及时、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第四、加强法检交流协作,通过建立联络员制度,专人专职负责,开展支持起诉信息、调研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