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习近平总书记说:“大国之大,也有大国之重。千头万绪的事,说到底是千家万户的事。”婚姻的稳定是家庭和睦的保证,家庭和睦是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根基。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离婚越来越普遍,由此带来的各种社会问题愈来愈多,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居高不下。面对持续增长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聚焦新目标,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向全院发出动员令,全力保障社会最小细胞和谐稳定。
一、 当好“情报兵”,准确分析离婚纠纷案件特点。
冀州区人民法院离婚案件主要分布在年龄30岁至50岁之间,婚龄在八年到十九年的中年夫妻之中,启动离婚诉讼的多半为女性,比例在60%以上。中年夫妻面临赡养父母、抚养子女、事业和家庭的平衡等方面的冲突比其他年龄段的夫妻更多,工作和生活压力大,易争吵,尤其是在子女高考结束后,夫妻双方无其他顾虑,更愿意选择结束婚姻关系。30岁以下当事人离婚案件数量有逐年上升趋势。婚龄在三年内离婚的夫妻,相识时间较短,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在没有坚实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冲动结婚,婚后朝夕相处,彼此的缺点逐步显现,继而产生矛盾,容易闪婚闪离。50岁至60岁的夫妻离婚案件较少,老年夫妻的家庭基本呈现稳定状态,夫妻双方之间相互依赖,感情较为牢靠。
当事人主张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性格不合,夫妻二人婚后的生活习惯、消费理念、兴趣爱好、思想观念等差异逐渐显露后,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沟通无效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最常见原因;2、长期两地分居,随着农村居民因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一方外出务工现象比较普遍,而长期分居导致夫妻之间缺少及时沟通和交流的机会,遇到紧急事件时对方不在身边,对伴侣的期待感和依赖感逐渐减少,夫妻感情慢慢转淡,导致婚姻破裂;3、一方有严重恶习或家庭暴力行为,夫妻一方沉迷于赌博,深陷传销、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等经济活动,长期存在家庭暴力行为等都是引发婚姻危机的重要原因;4、一方出现婚外情、父母过多干预子女生活、生育子女后激发矛盾等也是诱发离婚纠纷的常见原因。
二、 打好“感情牌”,充分发挥多元调解工作机能。
每一起离婚案件都预示着一对夫妻的感情和他们背后的家庭陷入了危机,人民法院坚持“调解和好为重,维护家庭稳定”的审判原则,将调解离婚当事人的和好工作放在首要地位。在调解过程中针对夫妻间存在主要矛盾进行分析,找到婚姻冲突的症结所在进行调解,把握父母关心子女这一心理,处理好人性和亲情的关系。劝说原、被告,促使双方当事人认识到结婚要慎重,离婚更要慎重。
调解人员注意收集双方的基本情况,掌握双方与诉讼有关的信息,理清双方离婚的矛盾焦点。发现双方感情尚有回转余地,尽量做双方当事人的和好工作,劝导双方努力沟通、相互谅解、消除误会,修复夫妻感情。如发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则努力促进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上能够将心比心、坦诚相待、公平合理的处理。审判过程中,法官继续根据双方焦点问题审理的进展,创造调解机会,把握时机,对双方进行心理疏导,尽可能化解矛盾,劝导双方好聚好散,尤其是在子女抚养方面,提醒双方当事人从子女利益出发,减少敌对情绪,尽量避免子女在父母离婚过程中受到伤害,在离婚之后也要为了子女,互相配合探望,努力让子女感受到父母双方的爱和关心未因离婚而改变,通过调解将离婚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充分发挥多元化调解机制的作用,在诉前调解阶段以及审理过程中均可针对不同情况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组织、民政部门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工作,形成合力,邀请双方父母和亲属、双方互相信任的单位领导、社区以及街道的工作人员、村委会领导共同参与调解工作,帮助分析矛盾产生的根源,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律的温度,愿意化干戈为玉帛。
三、 用好“指挥棒”,严格把握感情破裂法律标准。
针对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能力弱的问题,审理过程中注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努力查明案件事实,确保案件的审判质量。受理案件后,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告知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各项权利以及应履行的各项义务,提醒当事人依法申请法律援助,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办理诉讼费减免缓手续。在被告不配合送达时可要求原告提供更多的联系方式,视情况与被告单位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取得联系,请求帮助联系,依法进行电子送达以解决送达难问题,送达过程中向被告本人或者被告其他家属释明不配合送达的法律后果,引导当事人积极应诉。诉讼过程中,依法配置举证责任,要求双方对各自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提供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能力、对方存在过错等方面的证据,根据审理情况依法出具律师调查令,要求当事人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并告知未如实申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释明转移和隐匿财产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当事人提供对方过错行为线索或财产线索的情况下,根据审理情况依职权调查相关证据,保障无过错方的权利。根据查明的全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充分保护妇女儿童在婚姻纠纷中的权益。
判决作出后以及执行过程中,向当事人释明不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避免判决后出现争夺子女现象,敦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及时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劝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尊重另一方的探望权,友好协商,配合探望。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对仍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可依法给予罚款、拘留等处罚。
严格按照反家暴法和最高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工作的批复内容等规定,对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依法立案、审理、签发,裁定作出保护令后及时送达各部门,相互协作,对加害人采取训诫、拘留等措施,全面开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工作。
通过与妇联、公安机关、社区、学校、民政部门等各单位的协作,在家事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以及反家庭暴力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和配合,保障良好效果。与妇联组织在婚姻危机干预、家长亲职教育、家暴信息共享、行为强制执行、关联课题研究等方面开展协作,努力建立完善的沟通协调机制、宣传教育机制、业务培训机制、人才储备机制,为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形成合力。
重点宣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法规,促进人们形成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积极倡导树立优良家风,增强家庭责任感,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易经》说:“正家而天下定矣。”《大学》说:“家齐而后国治。”家庭的和谐对社会的稳定、甚至国家的长治久安,产生着重大影响。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就是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谐也就是社会的和谐。心系民生冷暖、情牵万家灯火。冀州区人民法院以法律为准绳衡量、规范、引导社会生活,默默守护人民群众家庭和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家庭家风家教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