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冀州区人民法院寄来感谢信,并送上一面“清正廉洁带队伍、公正执法出强兵”的锦旗和一面“捍卫正义维护公平、打造营商巩固稳定”的锦旗。
该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感谢信中写道:“冀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本着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经过两次开庭,对此前的多次判决结果进行梳理,作出了公正的判决,让我公司在跨省域的案件审理过程中感受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
该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案涉三方当事人自2017年开始便因建设工程诉讼,历经不同区域、不同审级法院多次审理。本次诉讼因质保金问题,原告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将其上一手邓某和总承包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邓某支付质保金,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邓某与王某签订的合同虽系转包,为无效合同,但王某作为实际施工人已经完成了工程的施工,邓某应向王某支付工程款(质保金)。而该公司并非发包人,工程款的结算原则上应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由与实际施工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手承包人给付工程款,故该公司不应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在今后的工作中,冀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倾听当事人心声,了解当事人诉求,化解当事人矛盾,勤勤恳恳、扎扎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