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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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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冀州区人民法语  发布时间:2021-09-01 14:39:07 打印 字号: | |

根据财税[2016]33号和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的文件要求,现将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收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8月23日起,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指正。

公示收费项目:诉讼费(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收费标准》(冀价行费[2007]39号);

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主管责任领导:刘智训

责任人:曹军英

举报电话:0318-8612608;公示、举报网址:http://hsjz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电子邮箱:jizhoufayuan@163.com

通讯地址: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诉讼费用收费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冀州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doc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


1.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2.50%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2.00%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1.00%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0.90%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0.80%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70%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0.60%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0.50%

(二)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

200元/件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doc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0.50%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300元/件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doc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3.其他非财产案件

80元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800元/件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doc

(四)劳动争议案件

10元/件

(五)行政案件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100元/件

  2.其他行政案件

50元/件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80元/件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二、申请费



(一)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280元/件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50元/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doc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0%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30元/件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1.0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0.5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

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三分之一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责任编辑:冀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