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16]33号和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的文件要求,现将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收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2021年8月23日起,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指正。
公示收费项目:诉讼费(缴入地方国库);
收费依据、文件名称:《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财行[2003]275号),《诉讼费收费标准》(冀价行费[2007]39号);
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主管责任领导:刘智训
责任人:曹军英
举报电话:0318-8612608;公示、举报网址:http://hsjz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电子邮箱:jizhoufayuan@163.com
通讯地址: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二○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诉讼费用收费收费标准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政策依据 |
冀州区人民法院 | 一、案件受理费 | ||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 | |||
1.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2.50% | ||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 2.00% | ||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0% | ||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 1.00% | ||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 0.90% | ||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0.80% | ||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70% | ||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 0.60% | ||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 0.50% | ||
(二)非财产案件 | |||
1.离婚案件 | 20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20万元的部分 | 0.50% | ||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 | 30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 不另行交纳 | ||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0% | ||
3.其他非财产案件 | 80元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
(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 80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
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
(四)劳动争议案件 | 10元/件 | ||
(五)行政案件 | |||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 100元/件 | ||
2.其他行政案件 | 50元/件 | ||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 8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
二、申请费 | |||
(一)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 280元/件 |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 冀价行费[2007]39号 | |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 50元/件 | ||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 1.50% |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 1.00% |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 0.50% |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 0.10% | ||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的 | |||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 30元/件 | ||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 1.00% | ||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 0.50% | ||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 | 最多不超过5000元 | ||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 | 三分之一 | ||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 100元/件 | ||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 400元/件 | ||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