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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承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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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立珍  发布时间:2020-12-02 17:09:17 打印 字号: | |

简要案情:怀孕的原告在小区牵狗遛弯时,被告的猫从草丛中窜出将原告抓伤,原告受到惊吓。事后原告接种狂犬疫苗,听从医生建议又进行孕检。为赔偿事宜,与被告协商未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被告的猫抓伤,被告作为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辩称原告处理方式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小区监控录像显示,原告的狗栓有狗绳,其一直处在原告控制之下,被告的猫脱离于被告的控制,原告牵着狗躲避猫的抓咬,对于损害的发生,原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辩解理由不成立,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交通费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交通费共计三千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陈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