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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践行善意文明执行,让执行更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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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贾猛猛  发布时间:2020-09-10 15:48:50 打印 字号: | |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应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确保执行效率和总体效果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的执行方式,既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谢某诉林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确定:林某偿还谢某借款本金8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二审法院维持原判。2019年12月判决生效后,林某通过银行转账主动向谢某履行了60万元,谢某在随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收到了上述款项。2020年2月,谢某以林某未履行剩余判决义务为由向一审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

进入执行程序后,按照先付利息后付本金的计算方式,被执行人林某应再向谢某支付本息共计27万余元。2020年3月份,谢某向法院提交申请书,要求拍卖林某名下加油站一座,以偿还债务。因林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法院启动了拍卖程序。4月初,评估机构完成了对加油站评估,加油站评估作价约230万元。评估报告生效后,将该加油站在京东网上进行挂拍。

执行中,执行人员了解到,自该案立案申请执行至网络挂拍期限结束前,林某又向法院执行账户转账三次并交纳现金1.5万元,合计21.5万元,加上法院网络冻结的其账户内的5万余元,足以保证谢某权益及时实现。林某也以此为由申请撤销拍卖程序。经核实,确定能足额执行到位的情况下,撤销了拍卖委托。2020年5月执行干警通知谢某领取执行款项,谢某提出利息计算数额有误,拒绝领取上述款项,并以拍卖前不遵守法定程序、违规撤拍行为违法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法院经核实,认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加油站拍卖前已经将涉案执行款项上交至法院账户,被执行人林某已具备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的全部条件,执行人员依法停止加油站拍卖程序并无不妥。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申请人认为撤销拍卖行为违法,理由不足,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谢某的异议申请。谢某的复议请求也未获上级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格规范公正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要坚持比例原则,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意见》要求法院在案件执行实施过程中,应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当顾及被执行人权益的维护,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既要有力度,也要有温度,避免过度执行,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影响,不能逾越实现执行目的的必要限度。

该案中,法院适时撤拍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拍卖加油站之前,被执行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执行款,加上法院网络冻结的款项足以保证谢某的胜诉权益的实现,客观上符合“被执行人能全部履行义务”条件,也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也未使谢某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而法院撤回拍卖委托的执行行为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另外,法院撤拍行为符合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被拍卖的加油站的价值远远大于剩余尚未支付的执行款,对加油站的拍卖已非必要的选择,而且车辆用油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加油站相对其他财产价值高、办理和变更手续繁琐、变现困难、对被执行人生活影响大,法院撤回拍卖,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小且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是善意、文明执行的具体体现,与平等保护、善意、文明执行的法律精神和司法原则相一致。

责任编辑:贾猛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