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底闫某甲与被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闫某甲死亡。此事故经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闫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某垫付了3万元丧葬费,闫某甲的亲人路某与被告王某、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起诉至法院。该事故闫某甲死亡,给双方的家庭都造成了较大的心理阴影,被告王某的女儿尚年幼,经历此事故,精神受到打击严重。自立案后,齐某甲(被告王某的丈夫)一直非常积极,态度诚恳,希望能够早日解决此事故,让家人恢复正常的生活。
看到双方当事人脸上的愁容,我心里有一股强烈的责任感:尽自己最大努力尽快结案。考虑到事故如果能够早日解决,原告早日能够拿到赔偿款,慰藉亲人去世造成的伤痛,被告王某及家人的生活恢复平静,调解结案是最快捷的路径。早饭来不及吃,我拿起电话联系原告,告知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希望他咨询一下相关专业人士后,重新计算赔偿数额。随后又积极联系保险公司,希望他们尽早确定理赔数额,早日达成一致意见。挂了电话,来不及休息片刻,埋头计算出各项赔偿数额为456000余元,这样心里有了底,案件调解也有了方向与基准。原告路某经咨询后,自愿放弃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与我计算的赔偿数额相差不多。但保险公司回复,理赔数额未44万余元。我仔细询问各项赔偿数额,发现数额差距在精神抚慰金一项上。最终,在反复的沟通下,保险公司将精神抚慰金从25000元增加到30000元,处理丧葬人员的费用增加为3人3天,各项费用总计为446000余元。这和原告的诉求相差10000元,差距比较大,但保险公司已经是最大限额了。虽然可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路某的各项费用,但保险公司一定会上诉,经二审审判再到执行,期限就会拉长。原告和被告王某都会承受更长时间的痛苦。
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我联系到被告王某的亲属齐某甲,希望他们可以赔偿原告一部分损失,原告降低赔偿数额,以调解结案。经过沟通,被告王某同意连同预交诉讼费一共赔偿原告路某5000元,原告路某表示同意。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6000余元。原告路某返还被告王某垫付的丧葬费25000元。
在赔偿数额上,双方达成一致,但就什么时候来法院签手续领调解书,各方始终定不下来。送达、开庭,忙了一下午,已经快到下班时间了,我立马拿出案卷,和保险公司沟通领手续的时间。敲定时间后,马上告知原告的时间点,原告表示可以,给齐某甲联系,他说时间不合适,要求改一下时间。因为这个问题,竟然商量了半小时,最后也没有具体定下来。我很诅丧,很怕时间拖的时间越长,当事人反悔,做的所有努力都会白费。不过还好,第二天再次向各方确认时间,各方一致同意下周来办手续。
在我以为案件可以很顺利的结案后,原告路某告知我,近期内无法向保险公司提供死者闫某甲的户口注销证明,希望还是开庭。眼看长时间的努力化为泡影,我很不甘心。我又联系保险公司,看能不能将履行期限改为待原告路某提交死者闫某甲的户口注销证明后二十个工作日履行,保险公司同意。后联系原告,将这一情况反馈给原告,原告也同意该方案。各方当事人约定第二天去法院办理相关手续。我把这一情况告知同事,第二天我的同事帮助我完成了后续相关手续,顺利结案。
案件得以解决,不仅仅需要依据法律条文规定,也需要我们的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还需要各方当事人的互相体谅。
近日,收到当事人王某的亲属齐某甲发的感谢的信息,案件圆满解决,我心中的石头也落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