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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欠条在手,未必就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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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朋会  发布时间:2020-05-13 14:39: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老刘拿着一张欠条将昔日东家郑某告上法庭,欠条上写着欠老刘工钱12500元,落款日期是2016年2月15日。原来几年前老刘曾在郑某手下打工,为郑某看大门并干一些零活。郑某因投资失败,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就给老刘打了欠条。由于郑某当时对老刘不错,在郑某给老刘打欠条后,老刘一直没有找郑某要钱。2019年年底,老刘患上了脑血栓住院,自己和老伴年老体弱且无经济来源,住院看病的钱要靠子女。这时老刘想起来郑某还欠自己1万多元工钱,多次找郑某均未找到,电话也已经打不通,无奈将郑某起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时,郑某本人未到庭,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老刘所诉欠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不能再得到保护。老刘说中间也打电话找郑某要过钱,法官询问通话时间,能否提供证据证明,老刘说庭后提供。开完庭两天后,老刘说其手机号码运营商给他提供不了那么长时间的通话记录,并且也没有其他向郑某所要工钱的证据。法官询问老刘“既然当时电话联系不上郑某,为什么没有想其他办法或者直接起诉到法院呢?”老刘叹息到:“我不懂这些。”郑某欠老刘工钱是事实,但是因为老刘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内起诉郑某,所以老刘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比之前《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了一年,因此建议在普法过程中着重向广大群众宣传此规定,切实保护他们的诉讼权利,避免因不知法不懂法导致丧失胜诉权。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若有债权债务纠纷,一定注意把握诉讼时效,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责任编辑:李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