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躲避电子警察抓拍,有的驾驶员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处罚后才追悔莫及。近日,冀州区人民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审理了一起要求撤销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原告刘某于2019年9月10日驾驶车牌号为冀JQXXXX的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京广线被执勤民警查获,衡水市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以原告前车牌的“Q”字母的点被人为毁损,认定原告实施使用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原告不服被告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冀州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刘某在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有义务对机动车号牌是否完整、清晰作出检查。本案中,原告车牌冀JQXXXX中Q上的点被人为涂抹,明显不完整、不清晰,根据照片显示,足以与冀JOXXXX相混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针对原告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应予支持,故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以此案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不要心存侥幸心理,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要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