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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效力高于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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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16 08:46:3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冀州区人民法院魏屯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遗嘱纠纷案。此案中共出现两份遗嘱,一份公证遗嘱,一份自书遗嘱,究竟哪份更具法律效力?

  此案中,刘某甲的父亲刘某于今年的三月份去世,处理完父亲的后事后,刘某甲和妹妹刘某乙商量分配父亲的遗产。刘某遗留下来房产一套,存款十六万。关于存款,兄妹俩没有意见,同意一人八万。对于刘某遗留下来的这套房产,兄妹二人争执不下,都主张归自己所有。

  承办法官在案件调解调查的过程中发现,刘某甲和刘某乙双方均有刘某书写的遗嘱。原来,早在2016年,刘某甲的父亲就给儿子刘某甲立下遗嘱,将房屋留给刘某甲,并到公证处进行了公正。但在2017年,刘某甲因为和父亲发生争吵,父亲又给女儿刘某乙留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子写给了刘某乙。现在刘某甲和刘某乙手持遗嘱,都主张独自继承父亲的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经过本院释法明理,刘某甲和刘某乙也明白刘某甲手中的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刘某乙手中后立的自书遗嘱,经过调解,刘某乙不再要求继承房产,刘某甲也愿意将父亲的存款全部由刘某乙继承,事情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