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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人民法院法官说法:银行失误打错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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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08-09 10:35:1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冀州区人民法院城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不当得利案件。某某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同姓同名的甲和乙的相关款项时操作失误打错款,后经银行多次告知,乙拒不退还多得款项。银行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经法庭调解,被告如数将多得款项退回。

  甲与乙同名同姓(均为女性),2018年均因病住院治疗。甲病情严重,花费医药费多,乙病情较轻,花费医药费少。在出院后办理农村合作医疗报销事项时,银行工作人员将两个同名同姓(身份证号码不同)的款项弄颠倒,甲的银行账户收到的是乙的报销款项,数额少,乙的银行账户收到的是甲的报销款项,数额多。

  乙系再婚,居住地点不固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找乙,乙本人躲避不见,乙的家人,拒绝退还。甲病情严重,需要花钱医治,也多次催促无果。无奈之下,银行将乙起诉至法院,要求乙返还不当得利。

法官根据原告银行提供的线索,再次到乙再婚的家庭寻找,还是没有乙的身影。将传票留给乙的公公,法官详细告知其利害关系。过了许久,乙出现了,她说自己有病,钱已经看病用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法官告知其不当得利的拒不归还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乙低头不语。

  法官为打消乙的顾虑,跟乙拉家常。虽然乙不多说话,从其眼神可以看出,乙明白自己该怎么做,法官根据乙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还款计划。

  几天后,乙把钱款如数交到法庭。

  法官说法:不当得利应返还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本案中,被告乙因银行工作失误多得款项,被告乙获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被告乙应将不当利益返还银行。
责任编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