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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州区人民法院以案说法:醉酒驾车负刑责 切莫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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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4-03 14:13:20 打印 字号: | |
  近期,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驾驶员因醉酒驾驶机动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驾驶员蒋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路时被冀州交警查获,经检测,蒋某的血液酒精含量高达220毫克/100毫升,远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蒋某将面临最高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等行为的,需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触犯刑法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还会使驾驶者本人身陷囹圄,给家人和自己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广大公民需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