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实务研究 > 以案说法
“天猫”店铺并非真空地带 不当竞争也应处罚---冀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涉电商行政处罚案件
分享到:
作者:王青棉  发布时间:2018-03-19 11:15:12 打印 字号: | |
  原告谷某在2016 年 4 月注册某医疗器械专营店的天猫店铺,并于2017 年 3 月开始经销重庆鑫亿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 TDP 特定电磁波治疗器,且在店铺网页宣称“鑫亿烤灯远红外治疗器红外线理疗仪 TDP 家用神灯产品,功能主治:风湿、内风湿、关节炎、骨质增生、颈椎病、肩周炎、腰椎间盘突出腰肌劳损、痛经、肠胃炎;适用范围:妇产科、神经科、美容、皮肤科、内科、外科、儿科、男性科。

  后经审理查明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载明“产品适用范围:适用于骨关节炎、软组织损伤的治疗”。2017年9月14日,衡水市冀州区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原告在明知所售产品适用范围仅为骨关节炎、软组织损伤的治疗的情况下,未将宣传图片作任何修改,擅自扩大适用范围,直接在自己的店铺进行宣传,误导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原告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行政处罚。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虽然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载明“产品适用范围:适用于骨关节炎、软组织损伤的治疗”,但在该产品在实际治疗中,对其他症状也有一定疗效,并未扩大宣传;该起案件因为职业打假人投诉,并未对同行业经营者造成侵害,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在接到工商通知后及时把产品下架,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应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冀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该案因职业打假人投诉引发,但经查原告确实存在故意虚假宣传的情形,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论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侵害,都应予以处罚。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处罚幅度恰当。原告诉称处罚因职业打假人举报引起且处罚过重的理由均不成立,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王青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