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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案说法:出租房水管爆裂造成楼下店铺损失,出租人、承租人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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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8-02-28 10:39:13 打印 字号: | |
  2015年初,梁某租用韩某的三楼房屋,该位置下一二楼为郭某经营的手机店。租赁期间,梁某未发现其卫生间水管有漏水现象。2017年12月一天,郭某发现楼上房屋往下渗水,将靠近三楼卫生间位置的墙体以及在此存放的10余部手机浸湿,遂找到梁某和韩某。为解决纠纷,郭某与梁某、韩某三人进行了现场确认,并签署《赔偿协议书》,明确了郭某损失范围,约定因漏水造成墙体损失和手机损失金额按实际发生数额赔偿,墙体维修等事宜三方协商解决。第二天,郭某与梁某、韩某商议相关事宜时,二人反悔。梁某不同意赔偿郭某手机损失,韩某认为房屋租赁协议明确约定了承租人梁某的相关义务,自己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协商不成,三人为此对簿公堂。

  据调查,案件中漏水水管已使用十余年,在梁某承租前有过一次跑水,韩某曾维修过一次。此次跑水系自然老化、年久失修,又因冬季水管上冻结冰迸裂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明知水管自然老化、年久失修,且有过漏水事实并经过维修,其应当知道水管存在瑕疵或安全隐患但未及时排除,其上述不作为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梁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即实际使用人,房屋内的相关设备设施在其实际控制中,故其有相应的监管责任。梁某自租用涉案房屋时起应当知晓水管年久失修、自然老化及维修过的事实,但其使用涉案房屋近三年,均未向韩某提出维修养护水管或更换要求,未尽到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致未能及时予以排除。梁某的上述过错是该起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郭某于事发后及时通知梁某及韩某,无证据证明其对其浸泡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故无责。最终,法院根据两名被告的过错程度,依法判决梁某、韩某分别赔偿郭某因跑水事故产生的财产损失。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服判且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