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28日,冀州暖气片公司郭某报案,称其从山东淄博余姚市丰元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购进了总价168525元聚乙烯塑料颗粒15.75吨,该公司通过冀州区长远配货站在网上发布了配货信息。后一司机自称“杜某”,与长远配货站联系,并将个人信息、车牌号驾驶证号、行驶证号等信息发给了配货站,承揽了该运货业务。之后,该司机将货物拉走,至此杳无音信。配货站和货主方打司机电话寻找,电话关机。再查,发现所留的信息证件均是假的,价值16万余元的货物就这么没了,郭某这边慌了神,连忙报案。公安机关经过侦查,破获了被告人杨某用假身份信息、假行驶证、假驾驶证诈骗一案。
该案由公诉机关以诈骗罪诉至冀州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自己有一辆货车,其在浏览物流网时发现有需要对塑料颗粒进行配货的,其了解塑料颗粒的行情,知道塑料颗粒值钱、价格高,骗到手后很容易卖出去,为大捞一笔,杨某专门在货运网上寻找塑料颗粒的配货信息,向中介物流和配货方提供假的驾驶证、行驶证、车牌照、身份证号码、姓名,将货物骗走后再卖掉。为行骗,杨某还专门购买了电话卡,骗一起换一个。以此种手段,杨某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10月10日共诈骗五起,涉案价值60余万元,获利4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误,予以纠正。被告人多次诈骗,社会危害性大,应视情节从重处罚。根据杨某的犯罪情节,法院对其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的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近期,货运合同诈骗案件多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经济秩序。究其原因在于货运从业门槛低,管理混乱。一些配载经营部门只注重经济效益而忽略行业规定,对车主、驾驶员身份审查力度不够,不法分子趁机以运货为名进行诈骗活动,以假牌照、假证件、假信息取得物流公司或发货公司的信任,在承运货物后逃匿,给委托运货单位或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法官认为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在签订承运合同时,认真审查承运人的各种证件,包括证件的真伪、证件与人、证件与车是否一致。
二、建议货运中介及托运货主用相机拍下承运人和货车照片,对大宗货物的运输要查验运输车辆的发动机号及车架号并进行登记,以备核查。
三、对承运人提供的联系电话进行归属地和电话种类查询。
四、适时开展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活动,宣传此类犯罪的特点、方法,提高物流业主及供、需货方的的自我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