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张某向刘某借款1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息2%。到期后刘某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10000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刘某和张某系多年朋友,为了缓解张某的燃眉之急,刘某借给张某15万元,如果简单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可能使双方的朋友关系无法恢复。于是,王法官决定先为他们进行调解。到庭后,刘某到庭后表示自己有两个儿子,都到了结婚的年龄,也急需钱买房,希望张某能尽快偿还。张某表示最近手头的确是紧张,其借给别人的钱归还不了,一下子偿还刘某有困难。了解到这一情况后,王法官从情理和法理上分别对二人作工作,劝说张某虽然15万不是小数目,但别人不能归还你的钱不能作为不偿还刘某的理由,还是要尽快凑钱还给刘某,哪怕是先还一部分,也可以缓解你们的关系。劝说刘某给张某一些时间,看能否能够分期偿还。回去后张某积极凑钱,分三次将上述款项还清了刘某,二人重归于好。事后张某还请刘某吃了饭,一是对此事表示歉意,二是感谢刘某的雪中送炭。
像这些民间借贷纠纷的案子,一般双方都有借条,约定也很明确,可以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还钱也确定无疑,简单的一个判决就能结案,但是结案不等同于事了,修复已经发生裂痕的社会关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消除不稳定隐患。“合抱之木,生于毫末”,“千里之堤,亦溃于蚁穴”!